第八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 外國人申請各項簽證、證件的延期或者變更,須履行下列手續:
1. 交驗護照和簽證、證件;
2. 填寫延期申請或者變更申請表;
3. 提供與延期或者變更事由有關的證明。
第五十三條 外國人申請各項簽證、證件或者申請簽證、證件延期、變更,
必須按規定繳納簽證、證件費。
各項簽證、證件的收費標準,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同中國政府訂有簽證費協議國家的人員,按有關協議執行。
第五十四條 不滿16周歲的外國少年兒童,與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使用同一護照的,隨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來中國時,可以不單獨辦理入境、過境、居留、旅行手續。
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所持中國的簽證、證件如有遺失或者損壞,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告,申請補領或者換發。遺失外國人居留證的,須在當地政府報紙上聲明作廢。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各種簽證、證件和申請表的式樣,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