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居 留
第十六條 持標有D、Z、X、J-1字簽證的外國人,必須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市、縣公安局辦理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國人臨時居留證。上述居留證件的有效期即為準許持證人在中國居留的期限。
外國人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居留1年以上的人員。
外國人臨時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居留不滿1年的人員。
持標有F、L、G、C或J-2字簽證的外國人,可以在簽證注明的期限內在中國停留,不需辦理居留證件。
第十七條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須回答被詢問的有關情況并履行下列手續:
1. 交驗護照、簽證和與居留事由有關的證明;
2. 填寫居留申請表;
3. 申請外國人居留證的,還要交驗健康證明書,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第十八條 外國人居留證有效期可簽發1年至5年,由市、縣公安局根據外國人居留的事由確定。
對符合《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外國人,公安機關可以發給1年至5年長期居留資格的證件;有顯著成效的可以發給永久居留資格的證件。
第十九條 根據中國政府同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免辦簽證的外國人,需在中國停留30日以上的,應于入境后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六、十七條申請居留證件。
但是,《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外國人,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 外國人在簽證或者居留證件有效期滿后需繼續在中國停留或者居留,須于期滿前申請延期。
第二十一條 在外國人居留證上填寫的項目內容(姓名、國籍、職業或者身份、工作單位、住址、護照號碼、偕行兒童等)如有變更,持證人須于1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持外國人居留證的人遷出所在市、縣,須于遷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辦理遷移登記,到達遷入地后,須于10日內向遷入地公安局辦理遷入登記。
定居的外國人申請遷移,須事先向遷入地公安局申請準予遷入的證明,憑該證明按前款規定辦理遷移登記。
第二十三條 出于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縣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國人或者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處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處所的,必須在市、縣公安局遷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遷至許可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必須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時間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繳驗外國人居留證。
公安局認為必要時,可通知外國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門繳驗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應按通知指定的時間前往繳驗。
第二十五條 在中國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滿16周歲以上的外國人必須隨身攜帶居留證件或者護照,以備外事民警查驗。
第二十六條 在中國出生的外國嬰兒,須于出生后1個月內,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死亡,其家屬或者監護人或者代理人須于3日內持死亡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并繳銷死者的居留證或者簽證。
外國人非正常死亡,有關人員或者發現者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條所稱的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第四章 住宿登記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中國機構內住宿,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居留證件,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非開放地區住宿還要出示旅行證。
第三十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鎮的,須于抵達后24小時內,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護照、證件和留宿人的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農村的,須于72小時內向當地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申報。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在中國的外國機構內或者在中國的外國人家中住宿,須于住宿人抵達后24小時內,由留宿機構、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護照或者居留證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
第三十二條 長期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離開自己的住所臨時在其他地方住宿,應當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規定申報住宿登記。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在移動性住宿工具內臨時住宿,須于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為外國人的移動性住宿工具提供場地的機構或者個人,應于24小時前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